朝阳法院案例:在网吧趁人睡着偷走价值元的手机,构成盗窃罪 杨一鸣 -05-23 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在吉林省内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1.盗窃财物金额达到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财物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财物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案,被告人在网吧,趁被害人睡着,偷取其手机一部,价值元,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有坦白、积极退赃等减情节,可以减刑。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吉刑初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于年12月8日5时30分许,在长春市朝阳区幸福街大时代网吧内上网时,发现附近69号桌上网的被害人陈某正在睡觉,将其放在电脑上的华为P30型天空之境黑色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销售手机所得款已返还手机收购人。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积极返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六)盗窃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chaoyangzx.com/cysdl/767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