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指南 一、参保对象1.所有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长期在我市居住、取得居住证的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3.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即不得同时既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1.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为元/人,财政补助资金暂定元/人,对特困群体参保缴费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2.低保对象、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重残人员(一、二级)、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个人缴纳部分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 3.低收入对象个人缴纳50%,另外50%由各级财政资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可对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三、预缴费时限与等待期1.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可延至年3月31日)为年集中参保预缴费期。在预缴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具体规定(1)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入学当年,在原参保地未参加医疗保险,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起始期提前至入学当天。 (2)孤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重残人员(一、二级)等贫困人口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新参保的和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人员设立90天待遇等待期(不跨年度);连续参保两年以上,中断缴费一年以内的人员,再次参保设立7天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不跨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父(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延迟办理参保手续的设立7天等待期。 (5)6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回到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城乡居民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费用,设立7天的待遇等待期。 (6)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在终(中)止原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后30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从原医保停止享受待遇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0日以上(不跨年度)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缴费的设置7天待遇等待期。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效前,仍享受原居民医保待遇。 四、登记与缴费1.本市范围内的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中专、技校等学生)及幼儿园所儿童,不受户籍限制,以学校、园所为单位参保并由校方或园所代收保费。 2.原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续保的居民直接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金融机构缴费,新参保的居民先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再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金融机构缴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只登记、不收保费,低收入对象直接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金融机构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费。 3.原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代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将所收费款存入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金融机构。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只登记、不收保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后只收个人承担的保费。 4.新生儿。新生儿应当在集中参保预缴费期预缴下年保费。集中参保预缴费期后,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不跨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待遇;3个月以后(不跨年度)参保缴费的,在7天等待期后开始享受当年待遇。 5.流动人口。在我市城乡长期居住,且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凭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明)与当地居民一同参保缴费。 6.集中参保预缴费期后缴费的城乡居民,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到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金融机构缴费。 7.鼓励连续参保缴费,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支付标准挂钩机制,连续缴费2年及以上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整合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时间连续计算,中断缴费一年后再次参保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五、待遇支付 (1)门诊及住院待遇 (2)大病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1万元(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支付比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0-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5-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5%;10万元以上支付70%。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为70%。 (3)门诊大病待遇 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和器官移植的患者可办理门诊大病。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元/年,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支付比例与住院支付比例相同,门诊大病不设封顶线。 (4)门诊慢病待遇 高血压(Ⅲ期)、糖尿病、甲亢、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慢性心衰、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不全、风湿性和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脑梗塞、脑血栓、脑出血)、难治性癫痫、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疾病、14岁以下儿童脑瘫、慢性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缺铁性贫血、过敏性紫癜、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帕金森病、脉管炎、深静脉血栓形成、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症、痛风、银屑病、硬皮病、风心病、高位截瘫、干燥综合症、植物人、血友病、舞蹈病、僵人综合征等规定门诊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季度9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5%比例支付。 政策解答 朝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征缴科:-; 居民审核科:-。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年12月5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chaoyangzx.com/cysdl/557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