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可以治愈吗 http://m.39.net/pf/bdfyy/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朝阳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推迟到第三季度进行,从6月1日开始至7月15日结束。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尚有未办结的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将无法启动年度考核程序,各所须等待各类事项办结完成方能进行考核,为避免影响本所年度考核工作开展,请慎重办理各类许可备案类业务。年度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核程序(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朝阳区辖区内所有备案登记的律师事务所需对照年度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并上报至“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由于市局系统数据设置,年以后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仍然要通过市局平台上传信息,报告中标明“年后成立律师事务所”,否则本次年度考核网上将显示未考核,影响后续盖章工作。 (二)区司法局网上审核 我局对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提交年度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年度考核要求及律所实际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并进行网上审查。考核标准如下: 1、属于下列情形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网上信息登记及本所律师网上信息(如学习经历、工作、执业经历等)登记完整的; (3)代理扫黑除恶类、涉众型、群体性等重大复杂案件主动报告备案,律所内部集体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代理工作,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登记上报的;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按照章程、合伙协议及管理制度规范执业的; (5)按照要求参加市、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 (6)本所有兼职律师的,对兼职律师执业活动依法管理的; (7)本所合伙人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重大纠纷的; (8)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对律师党员管理教育规范,支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 (9)依法依程序已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许可、备案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0)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管理,对律师执业活动情况掌握及时准确,对律师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检、法、司、税及证监部门处理及时报告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1)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2)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配有专门财会人员,已按规定上报年度财务报表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3)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4)已建立本所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并说明使用情况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15)按照规定履行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市律师协会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16)本所依法纳税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已通过了区司法局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17)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种类齐全、内容真实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的; (2)“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网上信息登记及本所律师网上信息(如学习经历、工作、执业经历等)缺失不完整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本所律师进行管理指导,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年度执业报告和律师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申请人书面承诺存在虚假内容的; (6)对本所兼职律师不依法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拒不参加检查考核,或公告考核时间结束后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 (8)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对本所律师党员不履行党员管理责任,导致党员律师发生违反党规党纪的。 (9)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经整改仍未办理的; (10)不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律师管理具体工作要求,未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放任、纵容、袒护本所律师执业违法行为,致使律师突破管理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1)本所未给律师、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 (12)财务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填报财务报表的; (13)未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未参加社会服务或其他社会公益的; (14)未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且未说明使用情况的; (15)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 (16)本所未依法纳税的; (17)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依法应当终止的; 3、存在下列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暂缓考核: (1)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已经调查拟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或律所内部存在重大纠纷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2)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本考核年度内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正式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或已被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应当待其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按照上述考核标准,我局对律师事务所审查通过的,网站状态会显示“网上通过”;审查未通过的,我局会于网站告知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考核标准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考核申请再次等待我局审核。 (三)区司法局书面考核 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系统状态变更为“网上通过”,并已经向市律协履行会员义务后(具体查看“首都律师网”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考核的通知),方可参加书面考核。 1、党建工作: 各律所(无论有无党组织)提交以下材料:(注:已提交过下列材料的律所不用重复提交。) (1)本所党员党组织关系专项核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是否存在隐瞒党员身份的“隐形党员”“口袋党员”;除兼职律师、退休人员外,本所是否存在党员与本人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情况;是否存在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党员(以下简称“失联党员”)及详细名单。 (2)学习强国APP:有党组织的律所建立学习管理组,党员注册率达到%;没有党组织的律所,党员%注册并加入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学习管理组; (3)《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1)(纸质版加盖党组织章,同时将电子版发至dw bcla.org.cn);(4)《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入党积极分子统计表》(附件2-2)(纸质版加盖党组织章,同时将电子版发至dw bcla.org.cn注:无积极分子党支部交空表);(5)年12月之前的党费交齐;有党组织的成立党员先锋队,发至党委邮箱; (6)《年朝阳区律师事务所民主党派人士统计表》(附件2-3)(纸质版加盖党组织章,同时将电子版发至dw bcla.org.cn,注:无民主党派党支部交空表);(7)有3名组织关系在本所的正式党员(至少2名专职律师),但未成立独立党支部的律所需提交成立支部的申请(详情见朝阳区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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