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2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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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律协举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了反映北京市朝阳区执业律师修改意见,朝阳律协委派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于年7月19日下午在朝阳律协第一会议室举办研讨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共五章36条,其中有5条给出两种选择意见。

研讨会开始由朝阳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主任王登山律师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背景及参加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征求专家意见会议的情况。

王登山主任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的研讨,与会律师分别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中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概念、范畴、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的标准和构成原因等内容逐条发表了不同意见。

朝阳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邓群律师主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第五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研讨,与会律师对“工期顺延的认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等内容争议较大,对“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等内容也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朝阳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阎民律师主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研讨,与会律师就“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二审程序中的鉴定”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朝阳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姜超峰律师主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的研讨,与会律师认为,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实际施工人的救济权利,增大了实际施工人的维权成本。

研讨会上,与会律师发言积极,充分体现了朝阳律师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素养。最后朝阳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主任王登山律师做了总结发言,感谢各位与会律师的修改意见,会后将安排专门人员把大家的意见整理完善后,以朝阳律协的名义以适当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反映。

同时,王登山律师也代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欢迎朝阳区所有从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的律师,积极参加本业务研究会活动,并共同把业务研究会建设成所有律师进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交流、学习、宣传、提高、合作的平台。

本次研讨会时间紧,任务重,朝阳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郭磊对组织报名等工作,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辛勤的劳动。

研讨会圆满成功,对朝阳律协副会长刘光超律师对本次研讨会的工作指导表示感谢!对所有参与研讨的律师,表示感谢!会后部分参会律师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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