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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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赵薇老公黄有龙被告上法庭,原因是有人买了他的房子,却迟迟无法入住,因而提出诉讼,要求黄有龙腾退房屋。

  今天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召开司法建议专题新闻通报会,民一庭副庭长、法官孙铭溪介绍了武某某诉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情况,并针对公证机构在使用人脸验证系统确认申请人身份缺乏统一规程问题,向北京市司法局发送的司法建议。

一、基本案情

  本案诉争房屋原登记在黄某某名下。武某某通过“黄某某的委托人靳某”购买了该房屋,现该房屋产权人为武某某。因黄某某未腾退并交付房屋,武某某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黄某某交付该房屋。庭审中,黄某某称,其从未委托任何人出售诉争房屋,故不同意腾退。经查,在诉争房屋买卖过程中,所谓“黄某某的委托人靳某”系通过公证委托获得授权,将房屋予以出卖。黄某某对此称,该公证委托系其他人冒充黄某某办理,就此,黄某某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冒名者已经接受警方讯问,并供述了案件事实。该刑事案件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因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故朝阳法院在今天上午9时本案的庭审中,当庭裁定中止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朝阳法院通过调阅公证卷宗,发现北京市某公证处在审核到场办理公证手续人是否为黄某某时,使用人脸验证系统将到场人员与黄某某身份证照片进行了比对,验证分值超过0.6,遂审核通过,认定现场办理公证的人即为黄某某本人,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二、问题及相关建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朝阳法院发现,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委托时存在如下问题:

  1、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公证时应该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但对于如何审查身份,缺乏具体规范。

  2、在公证程序中以技术性手段如人脸验证计算机软件系统作为身份审查的方法,缺乏相应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依据。

  3、即使使用人脸验证系统,那么在软件系统的选择上,是否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是否有必要在所有公证机构使用统一的系统。

  4、即使使用人脸验证系统,对于验证通过的标准亦缺乏规范。

  近些年,冒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权利人财产受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且多为委托后处理房屋等大额财产,涉及权利人重大利益。并且,此类案件中不乏部分非法高利贷机构人员利用我国法律中有关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将权利人财产以合法形式非法转让,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应充分尽到审核义务。

  就此,朝阳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以下建议:

  1、就办理公证时对申请人的审查流程出台更为明确具体的相关规范,如包括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公证员与申请人谈话的必要内容、受委托方身份情况的审查规则等。

  2、充分评估现阶段使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等技术性手段审查委托人与到场人身份同一性是否具备可行性,明确是否允许以计算机技术开展该项工作。

  3、若具备以计算机技术手段进行人脸验证的客观条件,对于软件系统的审核、采用、运行等环节的流程、管理职责、责任承担等应予明确。

  4、若以计算机等技术性手段进行人脸验证,因查明事项涉及申请人身份,故不宜采用优势盖然证据认定原则,亦不宜将该验证结果作为唯一依据,而应充分结合公证具体情况、并划定技术审查的合理相似值作为最低标准。

  5、进一步加强对公证员、公证流程的培训与管理,对于重要公证事项,建议推行强制视频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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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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