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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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成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系主播违约跳槽引发。8月20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年度)》。白皮书指出,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通病”,其中经纪公司起诉艺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占比逾七成,艺人起诉经纪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最多达千万元。

数据显示,年至年,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38件,在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的20起案件中,因独家签约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案件多达14件,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通病”。

北京朝阳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李增辉介绍,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中,多数诉求为财产给付,且案件标的额跨度较大。年至年,朝阳法院审结演艺经纪合同案件件,其中经纪公司起诉艺人案件中,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占比最高,达74.3%,艺人起诉经纪公司案件中,除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案件外,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报酬的案件占比最高,分别为51.6%、41.9%,案件标的额少的不足10万元,多的则达万以上;审结演出合同案件26件,21件为给付之诉,4件诉讼请求同时包含变更与给付内容,案件标的额为2万至万不等;审结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38件,均以财产给付为诉讼请求,案件标的额集中于10万元至万元之间。

“文化娱乐产业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互指履约不当,案件争议大,且因诉讼请求多涉及财产给付,案件调解率低,反诉率高。”李增辉表示,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革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存证、取证、举证、认证等方面的难度。

通报显示,近年来,朝阳法院审理的文化娱乐产业合同案件中电子证据比例不断提高,尤其在网络直播类合同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能力弱的问题较为突出,因网络直播记录、收益记录等数据均由直播平台保管,主播提交的证据多以平台收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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