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作者:蒋峰

#工伤认定#有位职工受用人单位安排外出参加会议。在主办方安排的酒店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后诊断为受伤的结果。这个受伤的后果能定为工伤吗?争议较大。

一、基本案情

1、年10月12日,赵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称自己系微软公司职工,其在年7月5日应微软公司要求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髁骨软骨损伤。

2、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所致,故申请认定工伤,同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外资办事机构登记信息等材料。

3、年10月25日,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赵某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

4、赵某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年12月2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5、赵某诉请法院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并判令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维持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法院再审:

撤销一、二审判决和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判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一审法院的理由:

工作原因是指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是因职工从事工作或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的,在认定工伤时考察是否构成工作原因应从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以及伤害的发生与工作职责的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

赵某因微软公司召开会议入住九华山庄,在休息时间洗澡时摔伤,其入住九华山庄虽由于工作原因,但洗澡才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条件,该原因与赵某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赵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赵某所受伤害不予认定工伤定性正确。故判决维持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四、本案争议焦点:赵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的酒店客房内洗澡时受伤原因是否为工作原因?

五、评析

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风险“

1、马克思说过:“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2、马克思认为劳动分为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具体劳动形成使用价值。价值反映社会关系。使用价值反映自然关系。

3、劳动过程体现两种关系: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劳动的社会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公平地交换劳动产品。劳动的自然关系体现着人利用自然要素从自然界得到更多的产品。

4、马克思认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劳动就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特定需要而有意识地改变劳动对象的物理性态或化学性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劳动对象又以自己的物理或化学性态反作用于劳动者。正是这种反作用,可能对劳动者造成物理伤害或化学伤害,这些伤害严重时就成了工伤或职业病。这就是“风险”。

5、进入生产环节后,工人就面临劳动中劳动对象的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可能伤害,从而造成工伤(含职业病),一旦出现工伤,工人就可能会中断工作、没有了收入,且面临大笔医疗费。

6、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制定并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开始贯彻“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此后,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受到劳动群众的由衷欢迎,很快便盛行开来,成为工伤保险制度中一项原则。

二、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问题

1、分为四种:文意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

2、文意解释就是从法律的字面含义和日常含义来解释法律。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扩张解释、缩小解释。这两种解释是从程度和范围上来改变原来的字面含义。

3、具体来说明:

目的解释:就是运用一定的方法来探究法律的原意。它分为三种:符合宪法性解释、类推解释、目的论限缩。符合宪法性解释,意思是说探究法律本意时,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类推解释就是说两个案件在价值判断上有相似性时,用抽象的法律原则来作出处理。目的论限缩就是说当根据法律的目的来判断,发现不能完全按照字面含义来发生作用时,就要根据该目的对法律规范加一些限制性解释。

三、可以参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行他字第9号年9月7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行他字第9号答复所确定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外出因工受到伤害的案件。该答复仅仅明确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需要指出,这里的外出学习,不包括脱产或不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公派留学学习、停薪留职学习),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未作明确规定。因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与外出学习仅仅是外出原因不同,其他情况完全相同。所以,其他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的案件,亦应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原则。

2、因工外出期间在与工作无关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扩张解释有利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但不能没有限度任意扩张,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职工外出期间因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产生的伤害,如在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无直接和间接关系,不能再扩张解释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工长期外出,休息期间在单位为其长期安排的住所中,受到伤害的,不因认定为工伤。()行他字第9号答复中对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做了扩张解释。因此。其适用范围亦应作较为严格的限定。单位派其职工长期外出工作(如各地的办事处等),并为其解决了长期住所问题,其在单位安排的住所于休息期间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四、结合本案来作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本案适用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二个方面:如何正确认识“因工外出期间和它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1、按文意解释,“因工外出期间”,就是说职工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外出,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或用人单位授权职工本人自主安排外出,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

2、对“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理解,既可以用扩张性解释,也可用缩小性解释。两种方法都是有道理的。

3、如果用缩小性解释,那么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比如休息、旅途的时间、地点都是可以被排除在外。

4、如果用扩张性解释,那么与工作有直接和间接联系都是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5、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此时用目的解释法。用符合宪法性解释方法

A、《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这条规定指出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B、《劳动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规定指出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原则。

C、《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这条规定突出了对职工权利的保护。

D、《工伤保险条例》体现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单位为义务本位。

E、当既可以用扩张性解释,也可用缩小性解释时,应当优先使用扩张性解释。

考虑到外出工作期间的特殊性,外出工作场所的流动性、不确性。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当作从宽解释。

第三个方面:本案中的工作场所。指的是开会场所、会议主办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及来回必经的地点。本案中的工作时间。指的是开会时间、吃饭时间、休息时间、从住所宾馆到开会地点的来回时间、旅途时间。

赵某受用人单位安排,参加微软公司组织会议,在主办单位安排的客房浴室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受伤。这属于工作场所。也是属于工作时间。也是属于工作原因。

结论: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赵某系按照微软公司的安排人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赵某在微软公司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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