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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是一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辽宁省万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有.3万,占总人口的15.2%。其中,城镇少数民族人口有.3万,占城镇总人口的10.7%。少数民族流动人口73.2万,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鞍山、丹东、朝阳等大中城市。   随着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城,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困难。进城的少数民族群众对城市的生活和管理方式不适应、城市居民对进城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某些生活和行为方式不适应、城市民族工作方式和管理机制不适应等“三个不适应”问题逐渐凸显。   近年来,辽宁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法规,特别是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的精神,打基础、抓管理、强服务,在化解“三个不适应”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推动了城市民族工作扎实开展。

▲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道举行以“团结友谊快乐健身”为主题的朝鲜族老年运动会,数百名朝鲜族老人和汉族老人一起参加运动会。

加强立法,健全制度

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顶层设计

  年和年,辽宁省两次调整民委委员制度,建立民委委员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委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各委员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城市民族工作合力。   从年起,辽宁省将每年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并持续开展了7次宣传月活动。其中,省民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连续5年举办相关活动,组织各地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年,辽宁省民委成立监督检查处,加强对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各市设立民族关系舆情监测点,建立了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辽宁省人大、省政协先后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贯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省政府将民族团结稳定工作纳入对各地政府的目标考核。   同时,辽宁省民委还建立了相应的矛盾排查机制,每年召开一次民族关系分析和情况通报会,启动民族关系情况信息“月零报告”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   为及时、妥善解决各种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辽宁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重新修订了《涉及民族方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对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实行属地化快速处置。   辽宁的城市民族工作如何实现有法可依?两部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有效协调处置城市民族关系,依法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年,辽宁省政府颁布实施《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并于年予以修订,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升级为《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为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辽宁省政府于年制定《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并于年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升级为《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为辽宁省在法制化轨道上开展城市民族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丰富载体,搞好结合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来自全国各地的锡伯族同胞代表相聚沈阳,庆祝锡伯族节日“西迁节”。

  近年来,辽宁省民委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民族政策要求,会同省委宣传部、统战部印发《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宗教活动场所。   具体实践中,辽宁省民族工作部门紧紧围绕宣传月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加强民族政策法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民族工作氛围;将创建活动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启动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开展科普知识讲座等工作;与繁荣民族文化相结合,指导做好“颁金节”“敖包文化节”“开斋节”“西迁节”等民族文化活动,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组织开展省辖市之间的创建活动互观互检,并与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共同建立“三省一区”创建活动互观交流机制,搭建省际间的交流学习桥梁。   年以来,辽宁省从抓基层、打基础入手,不断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指导,在全省组织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活动,印发实施方案,制定模范标准,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各地积极培育和打造社区民族工作典型。   辽宁省民委制定实施《辽宁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社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民族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先后3次召开城市社区民族工作专题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目前,辽宁省社区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得到完善,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得到夯实。民族团结进步进社区活动取得丰硕成果,一批社区民族工作典型单位先后被国家以及省、市命名表彰。

突出重点,加大投入

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好务

▲朝阳市紫金苑社区的居民办事大厅,社区居民们可以在这里解决职业培训、就业咨询、急难救助、法律援助等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辽宁省着力推进各级政府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做好,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城市民族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辽宁省委、省政府召开相关会议,印发工作方案,加强对城市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成立了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的辽宁省少数民族服务中心和辽宁省清真食品商业管理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城市少数民族群众方面的职能作用。   为适应城市的快速发展变化,辽宁省民族工作部门指导各地建立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民族工作网络,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重点,推动服务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加强省级交流合作,先后与新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广西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信息共享和常态化协作机制,切实提高民族工作服务水平。   沈阳市作为国家民委第四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试点市,制定《沈阳市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年)》,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工作任务落实。就在前不久,沈阳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大连市围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实际,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鞍山市健全民族工作网络,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朝阳市设立民族事务服务中心,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职业培训、就业咨询、急难救助、法律援助等工作。   做好城市民族工作,需要有相应的经费支持。年以来,辽宁省民委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城市民族工作经费余万元,用于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命名表彰,并给予每个单位2万至10万元的经费支持;每年为沈阳等4个国家、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试点城市划拨经费60万元,鼓励各级民委积极探索,创新工作举措,提升工作水平。

来源:中国民族报

监制/孙雅莉 统筹/周芳 编辑/丛蓉 制作/彭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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